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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工作者记者卧底替考不构成犯罪

发布时间:2020-02-23 01:45:10 阅读: 来源:体重秤厂家

法律工作者:记者卧底替考不构成犯罪

昨天是高考首日,一则新闻也引发了社会对媒体伦理的争论:有媒体派记者卧底一个高考替考组织,揭露出多名大学生到江西充当“枪手”替考的内幕。

其实,整个“违法阻却性事由”学说的背后,是“法益衡量说”。就是当差异法益斗嘴时,法令要优先掩护那些更值得掩护的法益。好比同样是生命权,河南头条网消息:,法令应该优先掩护正当防卫者的生命权。

在这里,得廓清几点情况:首先,加入卧底的记者已明确暗示,卧底暗访行为之前是向警方报备的,并非一些人臆测的故意逞能。其次,虽然高考舞弊广受诟病,但依“罪刑法定”原则,中国现行法令并未将替考自己定为犯法,替考一般按行政违法处理惩罚;而高考舞弊的组织者,一般按犯科经营罪、诈骗罪等进行刑事追究。

那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,是否一定构成违法呢?刑法理论中有所谓“违法阻却性事由”的概念,它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必然损害成果,外貌上符合某些犯法的客观要件,但实际上没有犯法的社会危害性,并不符合犯法构成。“违法阻却性事由”包罗,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、执法行为、正当业务行为等。

记者进行卧底观察,甚至作为“枪手”进入高考考场的做法,是否合法?有人认为:为了所谓“揭黑”,就使用了违法手段,这有违措施正当要求;也有人认为,这是用“实质正义压倒了措施正义”。

记者卧底加入高考舞弊,简直危害了“高考打点秩序”。但这种“危害”相当有限,还因为及时曝光制止了舞弊者被录取,也保障了公众知情权,这是比所谓现场秩序更高的法益。

固然这并不是说,所有的记者卧底观察都可以作为“正当业务行为”。排除其犯法性的,不是因其“业务”而是因其“正当”。也即记者的采访应该是“正当的”,符合行业规范、公益原则,为了公众知情权等更大的法益,且没有打破“最小伤害”原则等。而在记者卧底替考事件中,涉事记者的行为从眼下看并无“非正当”之处,对其树起法令或道德大棒,未免有些想固然。

□玉素

而此次记者的卧底,虽然加入了高考舞弊的过程,简直危害了“高考打点秩序”,但这种“危害”相当有限,几乎没有受害者,它没有造成考场混乱,还因及时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,保障了公众知情权,也使教育、公安部分及时介入,冲击了舞弊犯法,也制止了舞弊者被不公地录取,提升了高考的社会公信,这个法益更大。

“正当业务行为”,指虽然没有法令等直接规定,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。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,一般认为:医疗行为、律师的辩护、新闻报道、体育竞技4种类型,都是可以作为“正当业务行为”构成“违法阻却”的,即不构成犯法的。虽然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付记者报道是否,及如何适用“正当业务”说,还没有成熟的学说,但在司法实践中,之前那么多轰动一时的记者暗访,都没有进行司法追究,也可以看出中国的刑事政策倾向于认同记者卧底观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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